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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知名品牌商标提升销售量借势营销可行吗?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林升春)相比于传统线下商业模式,线上购物随时随地的便捷性,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消费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而在互联网为经济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一些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量,利用知名品牌的热度借势营销,通过不当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攀名牌、搭便车”,在市场上实施混淆行为,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王维君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判决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原告中信出版公司是全国首批一级出版社和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2022年11月,原告在某购物App上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本育儿类书籍突出使用了原告商标,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合理开支费用,并销毁库存产品。
但原、被告所在地不仅相距甚远,而且案件开庭排期适逢龙年春节收假的第一天,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时间安排和行程规划上也存有诸多不便。
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效果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同时兼顾春运返工第一天开庭所可能产生的诸多困难,王维君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提前邮寄封存物证、电子数据交换质证和线上开庭的信息化灵活开庭方式,打破空间地域的限制,在保证案件审理效果的同时,显著减轻双方当事人因客观因素所产生的诉累。
在线上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电子数据,并在法庭主持下,在线对公证处封存物证进行了拆封查验,可以确定被告所经营网店擅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并销售多处印有与原告请求保护商标视觉观察无区别的标志的图书商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庭审结束后,王维君立即整合资料撰写判决,在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后,依法部分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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