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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301000):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宁波百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百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百肇”)、宁波华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肇”)出具的《关于减持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持有公司18,14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49%)的股东宁波百肇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10,79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5%);以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10,79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5%)。
持有公司18,14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49%)的股东宁波华肇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10,79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0.5%);以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32,37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5%)。
2、减持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宁波百肇持有公司18,14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49%)。
2、减持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宁波华肇持有公司18,14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49%)。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21,58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7、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843,160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7、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8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10%股权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下同)。
5、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6、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8、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8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下同)。
4、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7、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下同)。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5、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一)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宁波百肇、宁波华肇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上述股东将根据各自意愿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三)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四)宁波百肇、宁波华肇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股东宁波百肇出具的《关于减持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2、股东宁波华肇出具的《关于减持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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